近年来,通过非法买卖手机卡行为实施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我市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先后查获了一大批涉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手机卡。为有效防范应对、深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坚决遏制此类犯罪活动发展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天津市公安局会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就严厉查处惩戒非法买卖手机卡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将手机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本市实名开户的手机号码涉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对开户人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提供实名开户手机卡,涉嫌实施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开户人法律责任。
二、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出借、出租、出售、贩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依据“断卡”行动相关要求,基础运营商将对失信用户相同身份证下所有手机号码予以暂停使用,实施每家基础运营商5年内只保留1张电话卡且不得开通新的手机号码的惩戒措施。
三、公安机关将把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机卡开户人惩戒名单下发至基础运营商,由基础运营商执行惩戒措施。
四、对公安机关的失信用户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天津市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心申诉(电话:022-85201501)。
希望广大市民深刻认识非法买卖手机卡行为的严重危害及其造成的法律后果,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买卖手机卡行为,积极检举揭发非法买卖手机卡行为或线索,主动参与打击整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参与打击整治的浓厚氛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