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农民黄某在其家西房墙根处种有一棵枣树,该树树冠完全探入邻家乔某大院内,这使得乔家通风采光长期受到影响。2002年黄某在紧邻乔家西房墙根处修建一条排水沟,致使乔家西房内墙潮湿高达2米,乔家因此相当不满。而后,黄某还在两家的公共胡同内设置障碍,这使得乔家出行相当不便。于是,乔某强烈要求黄某拆除路障、排水沟并锯掉枣树权,使其不影响罗家的通风和采光,否则将进行上诉。但黄某却认为:那棵枣树是黄家祖上留下的,乔家的房是后建的,锯掉树权会影响枣树的生长。对于排水沟,他们已采取了防水措施,乔家的房屋潮湿是因为他屋里的地面比外面的地势低造成的,与我们无关。而在胡同的尽头栽树桩我们是为了防盗而设置的,所以不能轻易拆除。
【纠纷调解】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村调解委员会听说事情后,决定给予帮助,并立即派出调解员进行调查。通过对各方面的查证,调解员证实了黄某所栽枣树影响乔家的通风采光以及所建排水沟导致乔家屋里潮湿、所栽木桩给乔家出行造成障碍确有其事。然后,调解员找到了黄某,并对其讲,枣树确实是祖辈留下来的,我也很喜欢,想当初我还是看着它长大的,这排水沟和胡同里的木状我也知道你们是为了方便,但是我们不能为了自己的方便就给别人制造不便。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听过调解员于情于理的讲解,黄某愿意接受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枣树黄某将其挪位置,以不妨碍乔家的采光为宜,排水沟改道,胡同内的树桩予以撤消。
【调解指导】
本案例的关键是作为一名调解员,要能很好的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是首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双方总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双方各执己见,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调解,而且往往表示出要坚决同对方打官司到底。此时,如果调解者策略运用得不够恰当,就极易导致当事人对你的不信任,引发当事人认为调解员不公正,偏袒对方,怀疑你是想通过调解包庇对方,甚至会认为调解就是“圈套”,是“阴谋”。所以,取得双方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像本例中,不难看出,调解员可能与黄某的上辈是故交,所以先以情动人,表明自己是公正的,这样一来,便取得了黄某的信任。而后,再用法律的道理循循善诱,使其明白自己的做法是不对的,纠纷也就不难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