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居住在市某小区7幢1单元101室。张某、何某、马某、郑某和邓某分别住同一单元的201室、301室、401室、501室及601室。2004年6月8日,住在一楼的王某发现家中壁橱、天花板以及卫生间漏水,并有臭味发出。经调查,污水渗漏源于201室,王某及其家人因家中装饰受损及异味影响已无法居住。但当时,201室业主张某正在外地出差。为此,王某一家暂至旅社居住,在此期间,王某支出两个月住宿费1600元。经鉴定,房屋受损约为5000元左右。这期间,王某与张某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辩称:真正的污染源并不在二楼,而在于本单元主管道及其下水道的堵塞,自己也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自己平时并没有疏于管理,只因最近出差较多,对堵塞又无法预见,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于是,王某以渗水是主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的为由,要求301室何某,401室马某,501室郑某及601室邓某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楼上住户却认为,这并非他们的责任,房屋虽共用主下水管道,但该管道没有被谁擅自改造,楼上也从来没出现过堵塞现象。这次事故,是因为二楼疏于管理没能及时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才导致了污染后果,应当由二楼承担责任。鉴于王某确有损失及邻居关系,三楼以上的何某、马某、郑某、邓某自愿以帮助的名义分别给付王某300元;为了睦邻友好,王某表示不要求三楼以上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纠纷调解】
由于该单元住户的意见均不同意。二楼的张某找到了当地社区的调解人员,请求给予调解。通过对该单元各住户的调查、检查,调解员认为,引起主下水管道堵塞的是粪便、菜叶、污水等生活垃圾,但仅仅从堵塞的物质上,是不能判断这些垃圾是从哪一家投放进主管道的。考虑到该主下水管道系居住在二楼至六楼的五住户所共用,因此大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二楼的张某,由于对自家的管道疏于管理,下水管道堵塞后没能及时发现和疏通,造成粪便、污水渗漏,故一楼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最后,调解员从邻里之间应该互相谅解的角度出发,根据上述合情合理的分析,使各住户最终达成一致:张某承担王某损失的70%,即3500元,其他各住户共同承担其中的30%,即1500元,但因王某表示不要求三楼以上的住户承担民事责任,故王某自己承担这30%。
【调解指导】
对于上面这个案例,对事件的原因调查显的尤为重要。表面看来,二楼的张某的疏于管理是造成下水道堵塞,近而使得一楼居民房屋渗漏的直接原因。但是应该看到,下水道堵塞从根本上讲,罪魁祸首是那些垃圾,但这些垃圾是谁所为,无法判断。作为一名调解员,此时应该同大家讲讲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使他们愿意接受调解从而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