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允是武汉某小区一幢居民楼的住户,赵允住在五楼,是个生意人,经常不回家,1995年的4月15日,赵允家被盗,自己损失也不小。为杜绝盗窃事件再次发生,赵允于1995年5月在四楼到五楼的楼梯通道上安装了一扇防盗门。可防盗门安装后,四楼的邻居黄明明认为赵允未经她的允许,私自在她家房屋的外墙楼梯通道内安装防盗门,这不仅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而且占用了公共设施,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要求赵允把防盗门拆除。但赵允认为,他在此处安装防盗门,既不影响采光和通风,也不影响上下楼的通行,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拒绝拆除防盗门。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但赵允却一直没有拆除防盗门。于是,黄明明来到社区调解办公室请求帮助。
【纠纷调解】
一般邻里纠纷的双方都各自认为各自很有道理,谁也不让谁,本例也不例外。调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听说这个事情后,基本了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想法。赵允为避免被盗安装防盗门,这本是合情合理的,但却给邻居黄明明造成了影响。而黄明明认为赵允是侵权行为,影响其采光和通风。于是,调解员对赵允进行了法律上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他安装的防盗门,虽然可以起到防盗的作用,但却违反了法律,给邻居带来了不便。最后,通过调解,赵允同意拆除防盗门,纠纷得以解决。
【调解指导】
本案例双方居住在同一单元内,因一家避免家里被盗,在公共区域设置防盗门。对于这种双方在情理上都比较合理的案例,处理确实有些困难。这种情况下,应该具体地分析,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虽说本案例中的赵允确实因为安装防盗门给黄明明带来了不便,但如果通过调解对黄明明做其思想工作,使其可以接受安装防盗门的事实,此时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来处理这类事件。总之,邻里关系纠纷,就应以邻里的关系为主,使彼此之间尽量互相谅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促成纠纷的顺利解决。